政采百科第124期: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写错了,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吗?
前段时间,采购学园发布了一篇案例《开标一览表报价“318万元”误填成“318元”,可以澄清吗?》,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。这个案例的意思是说,A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漏写了一个万字,将“318万元”误填成“318元”。A供应商在开标环节发现这个失误后要求澄清,但没有得到允许,于是开始质疑投诉。
很多网友表达了自己的观点:这个项目的预算金额是360万元,供应商怎么可能报318元?按照常理来推断,很显然是少写了一个“万”字,属于明显的文字错误,应当按照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和说明。这种看法对吗?
87号令第五十一条确实规定了可以澄清的三种情形。但很多人忽略了,87号令第五十九条另外规定了报价修正原则。也就是说,报价填写出现明显的文字错误,不再适用87号令第五十一条的澄清程序,而是应当按照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修正,也就是以开标一览表为准。上述案例中,开标一览表中写的是318元,那么报价就是318元,不可能给予澄清机会。(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适用87号令第五十九条有个前提,就是招标文件没有另外规定。如果招标文件对报价修正规则作出了专门约定,就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文件。)
对于这个问题,业界知名音频栏目《亚利聊政采》第387期也解释过:投标文件报价问题一旦让供应商澄清,供应商就会根据现场竞争状态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报价,这显然就有悖“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”的前提了。对于报价不一致问题,只能采用招标文件载明的方法修正,或者根据87号令第五十九条进行算术修正。
招标采购中,由于各个投标人的报价已经在开标环节予以公开,如果之后再允许供应商对报价进行澄清,相当于变相给了某个供应商二次报价的机会,影响公平竞争。同时,也可能会有供应商利用澄清机制,故意在报价上留下瑕疵,以便在澄清环节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。
这就是87号令不允许报价澄清的原因。实际上,按照87号令的规定,修正后的报价需要经投标人确认,投标人不确认的,其投标无效。这其实也可以看成一种特殊的“澄清”,只不过这种“澄清”是按照既定的规则进行,不能由供应商自由选择。由此看来,87号令第五十九条作为一种特殊的“澄清”,更适合与第五十一条放在一个条款中,或者设置成相邻的条款。
值得注意的是,2021年4月财政部发布的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中,就已经打算把澄清和报价修正设置成相邻的两个法条了(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)。这样就可以更加明确地提醒大家:报价是不能澄清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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